2017年,李先生向王先生借了130万块钱。债务到期后,李先生没有按照约定如期还款,王先生对此提起了诉讼,对所欠债务申请了强制执行。
2018年,李先生和自己的妻子赵女士,协议离婚。两个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名下现在共有银行存款95万元,这些存款连同两个人共同的房产、车辆,都归赵女士所有,换句话说,李先生净身出户。
这件事情被王先生知道后,王先生急了。这相当于把财产都送给了他的媳妇儿,那自己的债务,向谁要呢?于是又将李先生、赵女士诉到了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处置。
那李先生就说了,我找你借钱,是咱俩这件的事情。这事儿跟我媳妇儿没关系,况且这钱我也没给我媳妇儿用,她根本都不知道。
赵女士呢,则辩称这离婚协议里面说的财产啊,实际上不是两个人的共同财产。这95万块钱,实际上的她妈妈的。因为李先生自己,平时也没什么收入,也养不了家。为了孩子,自己的妈妈给了自己95万块钱,是补贴他们家用的。离婚协议中涉及到的房子,是回迁房,当时买这套房子和装房子的钱,都是李先生的父母支付的,不是李先生支付的,而且现在还没办房产证呢,不能算是他俩的。所以这事儿,根本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那这个协议里的约定,能撤回吗?
二、债权人的撤下权
根据《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有四大要件: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三是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四是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
在本案中,李先生将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让渡给赵女士且不获取任何对价的行为,其实在本质上属于“无偿转让”行为。比如说,如果两个人是正常离婚,那婚后财产,最起码有李先生的一半儿,而这一半儿,可以作为债务执行的标的。但是李先生啥都没要,全部给了赵女士,那这个行为,就对王先生的债权,造成了损害。而且这个“无偿转让”的行为,是在李先生明知自己的债务已经到期,并且已经出现逾期付款的情况下,行为动机可以被推定为恶意。
至于这个财产到底算不算是李先生的,算不算存在两个人主张的那样,是双方父母的资产的情况,那跟这个案子,没有关系。法院需要将已经处分了的财产恢复原状,使标的物的全数恢复至转让权的状态,然后再看是否有案外人对标的物主张权利。如果有案外人进行主张,那就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的途径进行解决。如果说没有案外人主张权利,或者案外人举证不成立,那就正常纳入执行标的,偿还所欠债务。
说了这么多,推论下来,小时候楼下阿姨家里的那波操作,可能确实是行不通的。其实很多情况下,对一件事情的评价,取决于我们的站位和角度。站在这位阿姨和她老公的角度,自然觉得,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是仗义的。但是站在债权人的角度,欠债还钱,才是公平的。而从整个社会的角度上说,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需要每个人信守自己的承诺,履行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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